国际法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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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专题|马来西亚投资相关法律介绍

更新时间:2019-12-04 14:38:59 点击:3027次

1、公司法

马来西亚《公司法》颁布于1965年,包括371条条例及10份附表,该法以英国公司法为基础,制订中又充分结合了澳大利亚《统一公司法》的概念和制度,是一部比较完备、详尽的法典。主要内容如下:

1)、新公司注册手续

依据《公司法》规定,在马来西亚从事经营性活动,应依照《商业注册法》(1956年)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登记。

首先,经营者向公司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须缴纳30令吉费用用以公司名称预核准;

名称经核准后,将被保留3个月;

经营者应在三个月内提交:公司委员会批准使用公司名称的许可文件;公司注册地址;公司章程和组织大纲;个人在被委任为公司董事前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签署的保证书;两位股份认购者至少各持有一份马币的股份和公司董事中至少两人,他们主要或唯一的住所在马来西亚;法律要求的声明书等

上述文件齐全并依照公司股东股金数量依法缴纳注册费后,可在一天内完成公司注册工作。

2)、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持有或同意认购的股份额度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以公司章程和组织大纲规定的内容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马来西亚较为普遍的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公司,其中:

私人有限公司:股东人数2-50人,不包含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雇员;禁止公众认购公司债券和股票;股份转让受到限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等。在符合《公司法》26条规定的条件时,可转换为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经证券事务委员会批准并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呈交招股说明书后,可以向公众发行股票,符合马来西亚交易所规则时,股票可在马来西亚上市交易。

3)、外国分公司

依据《公司法》,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经营必须办理登记。登记过程及费用与马来西亚公司相当。过程大致如下:

向公司委员会提交名称核准申请并缴纳30令吉费用;

通过审核后,提交经原所属国家公证及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英文或马来文):公司章程及组织大纲副本;原注册国注册证副本;董事名单以及公司法要求的身份资料,如果包含本地董事,必须附有公司对董事的明确授权文件;任命状或委托书,授权一个或多个马来西亚居住人士代表公司,以便接受送达的法律文书及任何应交予该公司的通知书;公司代理人依照格式签署的保证书。

根据公司股本数额向公司委员会缴纳注册费,如无股本,仅需缴纳1000令吉,文件齐全时一天内可获得注册证书。

4)、公司清盘

马来西亚公司退出市场需通过清盘,类似于中国公司法规定的解散和清算,主要形式为法院清盘和自动清盘。

法院清盘:由法院依职权在公司出现特定情况时,主动对公司做出清盘训令,以便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公司股东。法院清盘可由相关主体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发起,申请主体包括:公司自身、公司债权人、预算师、分管公司工作的部长、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和登记官员。

自动清盘:类似于中国公司法规定的注销。

2、合同法

《马来西亚合同法》颁布于1950年,曾于1974年进行了修订并沿用至今。该法基本引用了《印度合同法》内容,但相比《印度合同法》的进步在于:许多法律条文附有释例,从而将英美法系的判例精义与成文法典相融合,从司法角度看,对于审判法官和当事人来说,对理解立法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共10191条,分为:前言;要约通知、承诺和撤回;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附条件的合同;合同履行;与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违约及后果;合同的补偿与担保;寄托以及代理。

总体上看,马来西亚《合同法》与我国《合同法》在法律操作层面大同小异。

3、鼓励外国投资法

从建国之初直至现在,马来西亚历届政府均保持了对引进外来投资的开放态度和极大的热情,早在1968年,大马政府即制订并颁布了《鼓励外国投资法》,后又于1978年进行了修改,进一步简化了外资投资手续,并制定了通过减免税收、给与优惠待遇等招商政策,以鼓励外国资本建立工业、商业机构,对于出口加工项目、偏远地区基础项目投资、有利于增加就业等项目给与扶持、鼓励。

1)、投资审批及管理

马来西亚工业开发局是大马政府与外来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纽带,负责向外来投资者提供投资信息及资料,投资推进过程中,根据投资项目的不同,还需要与工业贸易部、基础工业部、农业部、财政部、中央银行等取得联系。

2)、外国投资主管部门

马来西亚贸工部下属的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主管制造业领域投资,主要职责:制定工业发展规划;促进制造业、相关服务业的国内外投资;审批制造业执照、外籍员工职位和企业税务优惠;协助企业落实和执行投资项目。

马来西亚总理府经济计划署(简称EPU,地位类似于我国的国家发改委)、国内贸易、合作与消费者事务部(简称MDTCC,地位类似于我国商务部)等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其他类投资。

涉及外资与土著(Bumiputra)持股比例变化的投资申请由EPU负责审批,业务有关事项由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审批。

3)、投资行业规定

马来西亚对外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一般采用设定上限的做法,比如,历史上大部分外来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上限为不超过49%2009年以后,为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对部分行业的外资持股比例进行了调整,大幅提高了外资的持股比例。

限制类:金融、保险、法律、电信、直销和分销等行业,外资投资股权份额受到严格限制,外商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30%

鼓励类:农业、农产品加工、橡胶制品、石油化工、医药、木材、纸浆制品、纺织、钢铁、有色金属、机械设备和零部件、电子电器、医疗器械、科学测量仪器制造、塑料制品、可再生能源、食品加工、冷链设备、酒店旅游及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业等,部分制造业领域新投资项目,外商持股比例允许达到100%

一般性规定:马来西亚对外国企业持股比例要求:产品出口占其产值的80%以上的,不论其产品是否与本地产品的国内市场发生竞争,外资都可以拥有100%的股权;产品出口比例分别为51%-79%20%-50%20%以下时,可以根据投资规模、地点、工艺水平、产品增值、本地原料以及零部件的利用等因素,分别允许外资拥有51%-79%20%-50%或最高20%的持股比例

4)、投资方式

直接投资:外资可直接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各类企业。投资形式可以为现金、设备、技术及特许权等;

并购方式:允许外资收购本地注册企业股份,并购当地企业,并购活动中应遵守《2010竞争法令》。

股权收购:允许外国投资者(法人和自然人)收购本地上市企业,股票市场对外开放。自2009年开始,取消了外资公司在马来西亚上市必须分配30%股权给土著的限制,变更为:25%的公开认购的股份中的50%分配给土著,即需要强制分配的股权由原来的30%减少到12.5%,而且,特殊地位的公司(如生物科技公司、多媒体超级走廊等)可不受土著股权需占公众股份50%的限制。

5)、外国劳工规定

外国人在马来西亚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

2011年以来,总理府专门成立了人才机构,专门负责协助外国人才到马来西亚长期工作居留,同时吸引本国海外人才回流。

外国公司缴足资本少于20万美元的,外籍职位核定可依据以下原则:缴足资本达到14万美元的,可考虑给与关键性职位;具备专业资格及实际经验的经理职位可考虑获得10年雇佣期、非经理人员可获5年雇佣期(须培训马来西亚国民使其能最终接任)。

外国公司缴足资本超过200万美元的,自动获得10个外籍员工职位,包括5个关键职位,具备专业资格及实际经验的经理职位可考虑获得10年雇佣期、非经理人员可获5年雇佣期(须培训马来西亚国民使其能最终接任)

建筑业特别规定:在马来西亚从事建筑业的外来劳动者,可无条件申请工作准证延期5年,不必缴费,但需要接受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CIDB)重新评估并考取熟练技术文凭。

6)、外资企业获得产业的规定

法律依据:《产业购置规则》201011日实施;

禁止外资购置的产业:价值50万令吉以下的产业;州政府划分的中/低成本住宅;“马来人保留地”上的产业;

需要EPU审批的产业购置:直接购置价值超过2000万令吉的非住宅产业,会降低当地土著企业或政府机构持股比例时;通过并购控股形式,简介购置土著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价值超过2000万令吉的非住宅产业。上述两种购置申请,均附有强制性的30%土著股权限制,且外资企业缴纳的资本不得低于25万令吉。

无需EPU审批,但须相关部门审核的产业购置:购置超过100万令吉的商业房产;价值超过50万令吉或面积超过90英亩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投资、高新技术的商业投资、农业旅游项目开发或开展出口型农产品加工;超过50万令吉的工业用地;超过50万令吉的住宅。

无需审批的产业购置:购置“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的住宅;多媒体超级走廊(MSC)区域内具有MSC地位的公司;为了企业运营或员工住宿所购置的产业(外资控股的公司需购置10万令吉以上的住宅);马来西亚任一发展走廊区域内政府相关机构批准公司所购置的产业;获得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金融中心(MIFC)秘书处颁发执照的公司购置的产业;遗嘱或法院要求转移给外资的产权;制造业公司购置的产业;联邦/州政府、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公司及其他政府关联公司购置的产业;私有化转型机制下的产业;获得财政部、贸工部等相关部门颁发的国际采购中心、运营总部、代表处、区域办事处、纳闽离岸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等特殊地位公司所购置的产业。

4、外汇管理法

马来西亚货币金融最高管理机构为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职能为维护有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货币和金融体系稳定。

马来西亚实施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基本没有外汇管制,除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和以色列外,在马来西亚进行的直接或间接投资,非居民不需要经外汇管理局许可,外国人在大马工作获得合法税后收入可全部专往国外,允许外商向境外国家的任何外币支付和汇出(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和以色列除外),超过10万令吉的对外汇款选哟填写表格,并获得批准,其中:200万令吉以上的对外汇款需外汇管理局批准;20万令吉以下的由商业银行批准。

5、跨境投资法

马来西亚商业银行主要根据企业业绩、发展潜力、信用状况及融资项目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与外资企业信贷支持,外国投资者可以在马来西亚国内资本市场上融资,但其在马来西亚融资的60%以上必须来自于马来西亚国内银行。如果贷款额度超过400万美元时,还须事先得到中央银行的同意。

6、担保法

大马担保法所涉及的担保措施与我国、英国类似。土地、设备、银行存款、股权及库存商品都可以进行抵押,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还应到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处办理备案手续。

7、土地法

当前马来西亚最主要的土地法律是《国家土地法》(196611日生效),与土地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1960年土地征用法》、《1976年城镇与乡村规划法》、《1976年地方政府法》以及后来各州陆续公布的《马来人保留地法》。

《国家土地法》确定了联邦与州政府的权限、土地用途分类、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的买卖、没收、划分及抵押等内容;

《土地征用法》规定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不得随意征用土地,只有州政府有权征用本州内土地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联邦政府征用土地也要通过州政府许可,并应向州政府支付费用。凡征用土地,必须公布征用理由和确定补偿标准。

《城镇与乡村规划法》及其1995年修正案规定:申请取得土地,以及更改土地用途的方案必须呈报审批。只要符合或不违反地方政府规划原则和目标,即可获得批准。

《马来人保留地法》将国土总面积约四分之一划为“马来人保留地”,并规定除非获得州政府批准,否则不能出售、出租或抵押给非马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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