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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三)
更新时间:2015-11-26 19:10:00
点击:2204次
冲击法庭打骂法官 最高可判3年
【原文】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背景】近年来,报复法官、暴力抗法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当事人不尊重法官,甚至辱骂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官遭到侮辱、诽谤和威胁,最后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经过各级复查,没有任何问题,还不得不去接访。
将相关行为入刑,有声音指出,此举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官的人格最严,也有利于其专心办案,毕竟法官的职能不是充当“矛盾救火员”或“社会工作者”。
贪官或将把牢底坐穿
【原文】刑九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新增了可以终身监禁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背景】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刑法中明确写入‘终身监禁’,这在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规定“不得减刑、假释”,是终身监禁落到实处的双保险,一方面可以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国内死刑的负面压力,更好地开展国际追逃。
朋友圈传谣最高可判7年
【原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景】当前,诸如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其中不乏一些“贫困求捐款”、“帮忙找孩子”等看似传递正能量的文章,却有可能暗藏诈骗电话。然而,网友跟风、盲目转发则容易进一步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此次修订案出台,“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这也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
微博社区管理中心运营经理尹雪赓表示,在以往因谣言获刑的案件中,大多是“非法经营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条。此次调整,既让相关判决更有依据,也可以减少判决上的争议。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表示,如若在网络这种公共场合散布虚假信息,可能涉及多种罪名,包括即将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虚假警情等信息,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行政责任或者简单民事赔偿责任。
虐老、虐童最高可判3年
【原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背景】针对现行刑法只针对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修正案增加了上述规定。对于虐待老人儿童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表示,养老院、幼儿园等非家庭成员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实际上承担着一个监护人、“准母亲”的责任,因为被别人付了钱,或政府给了钱。这次增加了一个类似于针对家庭监护人的条款,如果今后学校、养老院再虐待这种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这种情节是可以定罪的。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增加了包括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等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则条文,需要确定罪名;对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则条文,有必要对原罪名作出相应调整。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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