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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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底抽薪,确保诉讼目的的终极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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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综述:
本案案由为股权确权纠纷案件,是典型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案情比较复杂,法律关系杂乱,案件还涉及善意第三方利认定及保护、行政审批前置及后置对交易行为合法性影响等等问题,法律适用涉及《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拍卖法》、《证券法》以及物权方面的法律(物权法当时是未出台)。另外,涉案标较大,所争议的2.4亿股H银行的股份,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约价值10亿元/人民币。案件一审在山东省高院、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1997年,H银行股份制改造时,R集团作为发起人以位于济南市一处房产出资作价2亿元入股H银行,同时,L集团入股1亿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R集团入股的2亿元以L集团名义持有、登记。R集团、L集团、H银行三方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符合条件(发起人股三年不得转让的限制)时将股份转回。在履行过程中,H银行分别向R集团、L集团支付2亿股、1亿股的利润,后来2亿股转增为2.4亿股。但由于种种原因,截至诉讼时,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5年,L集团因债务纠纷,其名下的3.6亿股H银行股份被法院冻结,其被山东省高院冻结2.89亿股。2005年8月,该2.89亿股被山东省高院拍卖,新加坡一基金公司竞得。执行中,R集团曾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在此情况下,R集团虽向山东省高院提起诉讼,起诉L集团、H银行,要求确认L集团名下的2.4亿股归R集团所有并L集团、H银行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焦点问题:
1、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
2、若隐名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股权已被显名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是保护隐名股东的权利还是保护第三方的权益?法律价值取向如何掌握?
3、另外还涉及案外事项,即争议股权被强制执行、拍卖,竞买人资格须银监会审批,未经审批竞买成交是否有效?
办案历程:
1、一审代理过程及思路:
A、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代理方案及步骤。
B、向银监会提出异议,要求确认新加坡的基金公司竞买无效。从诉讼效果考虑,即使胜诉,因股权已拍卖,能否对抗竞买人,法律存在争议。因此,需先行确认拍卖无效。但拍卖是法院依法组织、委托的,拍卖程序本身没有瑕疵。于是,本代理人决定从竞买人资格上提出异议。因2.89亿股超过H银行总股份的5%,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购买银行股权5%以上的,其股东资格需要银监会先行审批。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于是,建议当事人书面向银监会反映拍卖的情况并提出异议。最终,银监会认定新加坡基金公司不具备H银行股东资格,股权不能办理过户,拍卖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实质上拍卖已无效。
C、细心准备庭审及代理词。因案情比较复杂,涉及和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焦点较多,如R集团与L集团之间是借贷关系还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法律关系的问题;股东之间的股权确权纠纷中公司的责任问题;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纠纷中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L集团为国有,R集团为民营)等等。本案涉及法律规范较多,如涉及《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拍卖法》、《证券法》以及物权方面的法律(物权法当时是未出台)。本代理人在详尽分析相关证据及案件事实,并深刻论证了相关法律适用的先后顺序关系。在庭审过程中,有利有据,据理力争,并向法律提交了一份论证翔实的代理词,庭后,根据庭审中发生的实际情况,又提交了一份补充代理词。
结果: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支持了R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银监会也明确了新加坡基金公司不具备H银行股东资格,股权不能办理过户,确保了该案诉讼是有意义有价值的。
2、二审代理过程及思路
A、H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与R集团有股权之争的L集团没有上诉,而H银行作为没有实际利害关系的被投资公司却上诉,此情况早在意料之中。因为,在一审庭审中,L集团基本认可R集团的主张,而H银行却否认,分析其主要原因是:H银行与R、L三方签订了协议,明知R与L之间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关系。H银行作为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隐瞒该事实,无法向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及广大投资者交代。因此,H银行不得已上诉,行使最后的权利,向监管部门表示一种态度。
B、H银行主要上诉观点也是从《商业银行法》出发,认为R集团的股东资格未经银监会批准,不能成为银行的股东,一审判决以司法代理行政审批,没有法律依据。针对H银行的观点,二审中,我们将代理观点集中在论述“所有权或物权与行政审批的关系”。代理词中,我们主要提出了:R集团成为H银行股东时的商业银行规定持有银行10%的股权需要人民银行审批,后修改为5%,法不溯及既往;R集团对该部分股权是否享有所有权与行政审批没有直接关系,是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股权登记不是享有股权的唯一证明,即使银监会不批准R的股东资格,也不影响其对股权享有所有权,R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有资格的主体,以获得标的物交换价值。另外,我们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从相关会计、审计机构、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等处调取了大量证据,以证据支持我们的观点。
结果: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及观点,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至此,R集团获得全面胜利。
办案体会:
作为一名律师,需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不能仅仅局限于法条,否则,是不能成为一名好律师的。对本案最重要的是如何保证案件胜诉后,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我们律师首先要做的是想尽办法否定新加坡基金公司作为竞买人的拍卖,否则,本案诉讼毫无意义。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问题,在案件审理当时,仅见于理论文章,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之后,江苏省高院、上海市高院、山东省高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公司法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其中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问题也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毕竟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后复杂案件是律师的“试金石”。办案律师的庭前准备是否充分、法学理论功底深浅都会在复杂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一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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