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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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十二家供销社与某银行财务挂账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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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况】
      济南十二家供销社自1960年至2016年期间在某银行的财务挂账本金2140万余元。济南分行将该笔财务挂账本息累计1亿多元按照不良贷款进行组包,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示,以172万余元转让给顺迪公司,顺迪公司按照普通债权向社会不特定人进行转让,案外人济玉公司等受让后,向济南十二家供销社主张本息1亿余元。济南十二家供销社向济南中院起诉济南分行等四被告,要求确认该资产包的2140 万余元为财务挂账并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济南中院民事裁定认定该资产包的2140 万余元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以财务挂账不是普通债权不予审理合同效力;被告历城某支行与济南分行上诉要求依法认定2140万余元非财务挂账,山东高院裁定维持一审裁定结果。
      目前案外人济玉公司与历城某支行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杜鹃、刘昌君、张岳三位律师代理济南十二家供销社应诉,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济南十二家供销社的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举证与质证,对这笔跨越半个世纪的财务挂账,历经三级法院的审理,依据本案已经查明的客观事实,发表代理意见。
      首先,对涉案财务挂账形成的背景简要说明。上个世纪的六十年代至九十年代计划经济时期,供销社系统承担着农业生产资料(如代储化肥、农用柴油、机油、煤油、农药、防旱、抗灾、防汛物资、棉花收储及农副产品收购)与“120”商品(即120种政府指令降价商品)等部分生活资料等物资的储备、平抑物价、接受政府的无偿拆迁等社会公共义务形成的损失等。济南十二家供销社企业作为供销社系统基层单位,当时承担着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社会供给主要任务。济南十二家供销社因上述原因形成累积挂账,根据历城财企字【2004】7号《关于历城区供销合作社分解落实财务挂账的报告》在2004年已核复为财务挂账。2016年9月6日,历城某支行与济南分行将44户不良贷款进行组包,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示,该44户债权包由顺迪公司以172万余元受让。该44户债权包中包含济南十二家供销社企业的财务挂账本金2140万余元及利息,已流转给社会不特定人,他们提供诉讼与委托社会不特定人员向济南十二家供销社主张1亿余元的本息。为此,济南十二家供销社请求依法确认历城某支行等对外转让的债权为财务挂账,系非法转让。
      其次,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主要代理意见:
      一、济南十二家供销社对财务挂账所占用的贷款资金能够整体解决事宜,寻求政府支持的相关情况。
      财务挂帐是特定历史背景下,供销社承担计划经济任务形成的。政府、各部门近年来陆续在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以消化、解决财务挂帐。
      1. 济南十二家供销社是基层供销社,一直担负着为三农服务的社会职责,其主要的资产为国家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依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十至十一条之规定,供销社作为集体企业“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故济南十二家供销社的优质社有资产为国有资产。济南十二家供销社共同的上级主管单位历城供销联合社,系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2.某银行山东省分行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7年12月19日共同出台的【2017】44号文件《关于认真核查上报财务挂账有关情况的通知》中载明:对尚未打包剥离金融机构的供销社财务挂帐,将政策性和经营性财务挂帐合并通盘考虑,集中解决挂账本金,由供销社系统整体打包,原则上按照不高于8%的偿付比例,一次性化解;对已打包剥离的金融机构财务挂帐,仍留存在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包,由当地政府协调,由供销社原则上按照不高于8%的偿付比例回购;对已经出售给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债务包,由当地政府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购买方、供销社共同协商,予以回购。山东省财政厅对全省没有打包处置的财务挂账所占用的贷款资金,陆续按照贷款本金的5%左右比例,由山东省供销社统一用省财政资金支付银行贷款债权。济南十二家供销社在2017年11月20日共同由上级部门历城供销联合社向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申报《供销社在某银行财务挂账情况核查表》,将某银行已打包处置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挂账2140.26万元上报给山东省供销社。
      3.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6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解决历城区供销系统财务挂账问题的函》,明确“供销系统财务挂账是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确认的,解决处理权在各级人民政府,市某银行无权处置。其擅自打包处理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供销社财务挂账的政策规定……由于市某银行的违规处置,包含违规计息在内的1.36亿元某银行债权已在社会上被拍卖流转了多次……如果任由此违规拍卖行为发展下去,我区供销系统将因上亿元社有资产流失而面临全面崩塌”等对济南十二家供销社的财务挂账提出客观的解决意见。
      4.2019年4月12日,历城供销联合社以济历城供销字【2019】2号《关于历史性财务挂账目前处理情况的专题汇报》,以文件形式向时任历城区区委书记吴承丙汇报“下一步工作打算”即“依据省政府2017年第112期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和省高院裁定,区供销社将积极与某银行对接,尽快制定《历城区供销社财务挂账处理方案》”等切实可行的方案。
      另外,在得知济南分行将财务挂账所占用的贷款资金债权打包转让给顺迪公司后,历城供销联合社与历城某支行协商回购,历城某支行认为是其上级行济南市分行错误打包并于2016年11月底派专车、派专员韩某、董某等与历城供销联合社的朱主任、杜科长等人一起去顺迪公司、市国资委等共同协商回购事宜。尽管顺迪公司因借通道的方成公司不同意回购致协商未果,但历城某支行派员前往顺迪公司协商是认识到打包整体转让济南十二家供销社的财务挂账所占用的贷款资金是错误行为并积极配合的改进举措。
      二、济南十二家供销社的经营性财务挂账是财务挂账的组成部分,国家对财务挂账相关的政策包括对经营性的财务挂账打包整体解决。
      涉案的济南十二家供销社财务挂账所占用某银行贷款,是当初经过国家确认的财务挂账4122.8万元经过逐年改制或兼并剩余的一部分。2004年5月25日历城财企字【2004】7号依据济南市确定的核复数对辖区供销社财务挂账逐户、逐项进行了分解落实,其中的《财务挂账分解落实结果分户表》就是对中央政策性、地方政策性与经营性财务挂账都有一一对应。历城某支行如果执行了财建【2002】255号文件对济南十二家供销社的财务挂账实行挂账专户管理,落实历城某支行盖章确认过的历城财企字【2004】7号文件,就不应向济南十二家供销社主张具体数额,也不应如其《再审申请书》第7页所述“自始至终按照一般商业贷款对待处理”。
      诚然,经营性财务挂账由企业自有资金自行消化。财建【2002】255号文件“六、经营性财务挂账处理……逐年自行消化解决。各地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消化计划,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尽快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中明确规定,即使是经营性财务挂账,也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督促下逐年解决,也不能按照一般商业贷款处理;该文件“八、各地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做好供销社财务挂账分解落实和消化处理挂账,不得随意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之规定的“财务挂账”就包含了经营性财务挂账。历城某支行与济南分行打包处置济南十二家供销社的财务挂账包括经营性财务挂账都是违规的。
      济南十二家供销社主张不应按照普通债权整体打包转让,从未主张“合同的债务人是政府”,故历城某支行所引用的案例与本案无关;至于历城某支行诉唐王供销社归还贷款本息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例,不能因为历城法院曾将财务挂账所占用某银行贷款资金按照普通债权处理过, 按照既有判决“一条道走到黑”的思路是缺乏面对案情真相的勇气。历城某支行把财务挂账占用的贷款资金不设专户按照一般商业贷款处理系不执行其盖章确认过的历城财企字【2004】7号文件规定,且自2004年5月25日确定涉案贷款由财务挂账占用至今十五年多从未执行该文件,给济南十二家供销社造成诸多讼累等严重后果。
      【2017】44号文件《关于认真核查上报财务挂账有关情况的通知》也是对政策性与经营性挂账打包整体解决。通过44号文可以看出,政府不允许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擅自将财务挂帐的债务包出售,政府认可的财务挂帐的唯一处理方式就是财务挂帐合并、集中解决,由供销社回购。
      三、济南分行对济南十二家供销社的财务挂账所占用贷款资金按照一般商业贷款对待处理是错误的,其单方否定和隐瞒财务挂账行为及其与案外人串通行为,均涉嫌民事欺诈,其整体打包按照普通债权处置财务挂账占用的贷款资金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行为。
      1.历城某支行与济南分行的隐瞒行为:在2016年9月份打包整体转让涉案财务挂账时,刻意隐瞒济南十二家供销社和历城供销联合社。从历城某支行持续向济南十二家供销社送达《催收归还本息通知书》等行为可见,某银行通知济南十二家供销社与历城供销联合社的联系渠道畅通。能够通知而不通知即为隐瞒。
      2.济南分行与案外人方成公司串通以顺迪公司为通道,是济南分行自认的行为,济南十二家供销社不再重复阐明。
      3.本次的再审申请,历城某支行2019年9月20日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案外人济玉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的《案外人再审申请书》的翻版,历城某支行与济玉公司的申请事由、具体事实与理由如出一辙,济南十二家供销社不相信这是巧合。方成公司尽管没有在涉案的所有诉讼中成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但在济南中院以【2017】鲁01民终2077号民事裁定书结案前的调解中,历城某支行邀请方成公司法律顾问孙律师到济南中院主持的调解会上参与调解过。案外人方成公司时隐时现,历城某支行与济南分行掩耳盗铃,企图撇清其与案外人有恶意串通行为,涉嫌对庄严法庭隐瞒实情。
      鉴于济南十二家供销社在2004年财务挂账得到核复之前,先后都与历城某支行对贷款资金用市价累计超过一亿元优质资产做过抵押,而某银行却将正常经营的济南十二家供销社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上虚报为“关停”状态,济南十二家供销社难以相信这是巧合或者误会,结合济南分行关于案外人方成公司借助顺迪公司为通道的情况,济南十二家供销社有理由相信济南分行故意在【2017】44号文施行之前将济南十二家供销社的财务挂账所占用的贷款资金以极低价格对外转让,最终是帮助个别民营公司获得济南十二家供销社优质的一亿多元资产。依据《民法总则》第154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与《合同法》第52条第(一)至(四)之情形,济南分行整体打包按照普通债权处置财务挂账占用的贷款资金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行为。
      【2017】44号文施行后,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济南十二家供销社主张:案外人济玉公司等可将济南十二家供销社的债权直接或者通过层层返还的方式归还给济南分行,由历城某支行与济南十二家供销社共同执行【2017】44号文件将财务挂账打包整体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供销社出台的相关政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在情理之中,若历城某支行和案外人的恶意串通、非法交易行为得逞,不仅会无情地将政府对供销社系统的这一系列政策化为乌有,更会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乃至济南十二家供销社被迫面临着真正“关停”的严重后果。济南十二家供销社作为基层社是为“三农”服务的最前沿的基层单位,担负着落实习总书记关于“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全方位制度性供给”神圣使命,决不会允许历城某支行和济南分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利用欺诈手段损害济南十二家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再次代理济南十二家供销社共同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济南十二家供销社的举证与质证意见,结合本案客观事实与历史由来,依法驳回历城某支行与案外人济玉公司的再审请求。

      代理人:刘昌君 杜鹃
      2020年3月3日
      作者简介
      刘昌君律师,1988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一级律师。兼任济南仲裁委与青岛仲裁委仲裁员;曾历任山东省律师协会与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优秀律师;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第一、二、三届成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等。从业30年来,刘律师先后为200余家企事业单位与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与代理案件,均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出版专著《案﹒理》。
(编辑:刘昌君 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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