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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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焊接公司诉济南市政府其他行政(土地使用权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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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三星焊接公司违法占用历下区姚家镇浆水泉村建设用地一宗,通过缴纳罚款方式补办了用地手续,但因规划原因未能将土地供给三星焊接公司。后济南市国土局通过招拍挂方式将包括三星焊接公司使用的土地在内的宗地出让给了海信绿苑公司,济南市政府向海信绿苑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公司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建设。三星焊接公司起诉要求为其办理土地证并撤销海信绿苑公司的土地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济南市政府将三星焊接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办理在海信绿苑公司名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宜撤销海信绿苑公司的土地证;责令济南市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本所黄利群律师代理济南市政府应诉。济南市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三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海信绿苑公司给予三星焊接公司一定经济补偿,圆满结案。
      代理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原告三星焊接公司其他行政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原告的建设用地项目不符合济南市城乡规划,被告无法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原告作出自担后果的承诺,现在提出办证要求,显属理由不当。
      济政(2004)16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第41批次补办城镇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中虽有“所占用的土地符合济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表述,但是建设用地项目不仅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符合城乡规划。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处理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关系,侧重于对建设用地的总量进行控制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而城乡规划主要是从城乡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进行考虑,在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调整土地的空间利用,侧重于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对建设活动的引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各有侧重,任何建设用地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两规。2006年7月20日济南市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商请历下区浆水泉风景住宅区管委会地块国有土地规划条件的复函》(济规管[2006]354号),明确答复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E地块项目的规划性质为居住,即土地为住宅用地,而原告建设项目的土地为工业用地,与规划条件不相符。故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无法完善供地手续,被告则无法为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维持。
      2006年8月4日,本案第三人山东海信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E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成交确认书;同年11月24日,第三人山东海信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济国土资合字[2006]171号),并缴齐出让金及契税,后被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档案材料,认为本案涉及宗地的权属来源合法,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批资料齐全,其中公章、名章、签字有效,遂为第三人山东海信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历下国用(2008)第01000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从以上过程看出,被告为第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第三人已在相关土地上进行了大规模开发建设,若撤销历下国用(2008)第01000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原告要求撤销第三人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不当。
      总之,原告的建设用地项目因不符合济南市城乡规划,导致被告无法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而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撤销的法定事由,提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审议。
      代理人:黄利群
      2016年3月30日

(编辑:黄利群)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南楼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