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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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水等5人诉济南市某局其他行政(土地执法监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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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况】
      2017年6月16日,济南市某局收到张某水等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申请对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非法占用土地及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征收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收到上述申请后,济南市某局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均未使用涉事土地进行任何建设,涉事土地拟实施的项目为“机场周边五村拆迁整合项目”,其涉及土地的性质仍为村集体土地,即未进行土地征收,故不存在申请人申请查处的情形。
      该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作出《关于张某岐等五人查处违法用地申请书的答复函》并邮寄送达各申请人。申请人对复函有异议遂诉至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令被告济南市某局对原告张某水等五人的《查处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文即二审过程中的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审判长:
      张某水等5人诉济南市某局行政诉讼一案,被告已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提交答辩材料及证据,并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现结合本案的庭审及双方的质证情况,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已针对原告申请查处的事项逐一调查核实,并依调查结果做出案涉答复,事实依据充分,内容并无不当。
      2017年6月16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查处申请书,申请对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非法占用土地及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征收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因涉事土地位于高新区,依据市政府对高新区执法主体的调整,被告立即与高新区组织人员对申请查处事项逐一调查。关于非法占用土地问题,经现场调查,与查处申请人张某岐及其他四名申请人的代理人赵某凤询问相关情况,并向涉事土地所在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上述各方均表示涉事土地没有进行使用,未进行任何建设。关于违法征地问题,经与上述各方核实,涉事土地所在村落目前进行项目为“机场周边五村拆迁整合项目”,其涉及土地的性质仍为村集体土地,即未进行土地征收,故不存在原告申请查处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征收”的情形。另在询问查处申请人过程中,其表示对拆迁存有异议,因拆迁行为的执法监察并非被告法定职责,故被告无权对此行为予以评价并作出处理。且原告自提交查处申请至本案庭审,亦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申请查处的非法占用土地及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征收的情形存在。
      即被告已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针对原告申请逐项调查,并作出《关于张某岐等五人查处违法用地申请书的答复函》,事实依据充分。
      二、被告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关于张某岐等五人查处违法用地申请书的答复函》并邮寄送达原告,程序合法。
      被告于2017年6月16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查处申请后,经实地查看,询问涉事各方等一系列调查工作,于7月7日作出案涉答复函,程序合法。
      根据济政字[2016]4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确认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规定,“市政府授权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管理权限,依法确认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市级下放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行政权力清单》(济政字〔2016〕28号)梳理公布其行政权力清单后实施。已公布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济南高新区范围内不再行使该项行政权力”。另据济政字〔2016〕28号所附权利清单,高新区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等行为的执法权力已归于高新区管委会。故本案中向被告申请查处的事项涉及两个部门,被告作出答复的期限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被告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后,已依法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作出书面答复送达原告,答复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不存在原告诉称的不作为,请求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胡玢岩
      2018年1月12日
(编辑:胡玢岩)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南楼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