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

何新华济南
合伙人
  • 专业领域:银行、保险,,上市公司及证券争议解决,征地拆迁安置,仲裁与ADR
  • 毕业院校:中国政法大学
个人简介:
何新华,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保险部主任,
工作地点:济南,联系方式:13606406268;邮箱:hexinhua68@126.com         

教育背景:
1989年9月至1993年7月,烟台师范学院生物系生物学专业,获理学学士学位;
1994年9月至1996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学士学位班法学专业,获法学第二学士学位;

执业经历:
1996年7月至2000年6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信贷管理处,法务;
2000年6月至2009年8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律师,合伙人,副主任;
2009年8月至2011年11月,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主任;
2011年11月至今,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业务领域及业绩:
主要从事金融、保险 建筑房地产、公司事务等诉讼、非诉讼及仲裁的代理。先后担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保监会山东省保监局、中国银行股份有公司山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长期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济南分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提供金融法律服务,帮助金融机构回收现金近十亿元人民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诉济南牛氏农产品有限公司及山东省经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担保人免责的情况下,二审接受委托并成功改判,该案受到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系统内表扬;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诉山东省盛邦绿野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件中,因涉及到刑民交叉问题,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二审接受委托,改判指令法院受理并最终全额收回商业汇票款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犯罪嫌疑人冯东青没收违法所得一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在另案中的抵押物为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该类案件全国均未有参考案例的情况下,二审接受委托后,成功改判,维护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抵押利益;在轰动全国金融界的谢天、张承康23亿票据诈骗未遂案中,接受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委托挽回损失9000多万元。在全国最大的海关关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在为沪市上市公司信雅达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杭州天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信雅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信雅达蓝天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在环保领域EPC项目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到环保技术工程的情况下,利用所掌握的理工知识,在未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成功收回大量的工程款项,驳回对方的质量异议,及时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取得了令当事人极为满意的效果。

行业任职:
第六、七界济南市律师协会保险委员会委员

社会兼职:
山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会研究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济南市仲裁委仲裁员;

荣誉称号:
2014年度获济南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荣誉。

主要著述:
《保险实务中自杀的难点问题》获济南律师优秀论文三等奖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南楼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