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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强奸案一审宣判

更新时间:2012-02-02 10:46:00 点击:3987次

       本期介绍:近日,山木集团前任总裁宋山木涉嫌强奸一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宋山木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208.87元。沸沸扬扬闹了大半年的宋山木强奸案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果。

       此案的特殊性在于是被告利用自身优越的社会地位、职务以及工作的便利条件强奸女员工,还有宋山木是中国知名人士。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另外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宋山木的量刑,我作为律师只能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但是受害人如果认为量刑不当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以量刑不当依法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一般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包括受害人的身体受到的伤害需要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但是目前我国强奸案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受害人可以同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双方自行就赔偿数额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当今职场中,我们也不乏看到女员工受到上司,或者老板的性骚扰甚至性侵犯,对此,你想对其他那些默默忍受的女孩子们说些什么?女员工在职场上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犯罪是不可避免的,其中强奸妇女的发生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利用自身便利包括地位、职业便利强奸妇女属于严重的社会公害,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来减少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因为保护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实际就是保护我们的母亲、保护我们的妻子、保护我们的姐妹、保护我们的女儿。我作为律师强烈呼吁政府和社会采取积极地制衡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妇女进行进行性侵害的不良环境和条件,保护可能面临受到伤害的妇女,使其免受性侵害。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南楼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