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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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文诉赵某笑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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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4年至2007年 ,原告姜某文委托被告赵某笑代为办理中国淡水龙虾仁在美国的进口相关手续。赵某笑在办理受托事项过程中对姜某文实施了欺诈行为 ,谎称因反倾销税率发生变动需为货物购买保险骗取姜某文135万美元。  
      姜某文得知实情后索要款项无果,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赵某笑返还135万美元。该案件历时三年的审理(2007年至2010年),经法务会计的审计,认定赵某笑除了135万美元外,另行侵占了姜某文152万余美元的货款,最终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审判令赵某笑向姜某文赔偿2873732美元加各种费用,并对赵某笑进行了50万美元的罚款。该案中赵某笑向法庭隐瞒事实,做出了诸多虚假陈述,被法官当庭对其陈述的真实性和其社会诚信提出质疑。
      摘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案件宣判笔录译文:
      法官:那么赵,我不知道当我判决的时候你要不要你的父亲在这个房间里,如果你想你父亲出去,可以。如果你想坐在这里听我如何评说你,可以。我难以相信,在我当法官之前多年,我都在处理大的欺诈案,我的意思是洗钱及诸如此类的事。然后我当了法官。我从未见过这样的事。我从未见过一个对法庭撒谎像你这样的。显然这就是你的生活方式。你是一个说慌的人,骗子。那就是你。你生活中一直这样,你需要按你的方式做的时候,你就决定去做,你这样对姜是他和Y&Z和你先生生意开始时出了问题。我记不清是哪一年,记录里有,可能是96年货98年刚开始时。
      由于我国不承认该案判决,故不能在中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原告姜某文再次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笑及其丈夫姚某斌(第二被告)连带返还135万美元,并赔偿其自2005年 1月 6日起到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2010年在青岛中院立案后,历时四年才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姜某文的诉讼请求。赵某笑、姚某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代理意见
      尊敬的合议庭: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姜某文的委托作为二审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审理,结合对全案证据的分析和参与庭审举证质证,现提交代理意见如下:
      被上诉人姜某文与上诉人赵某笑、姚某斌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一、涉案货款归属姜某文,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
      1. 姜某文在涉案货物的贸易关系中的身份为中间商,涉案货款归属姜某文。
      姜某文是案外人微山振宇公司在美国市场的包销商,姜某文从微山振宇公司购买了货物小龙虾后再销售给美国的客户。因此姜某文与微山振宇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与美国三家小龙虾仁客户之间也是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美国三家客户支付的货款应当归属姜某文。微山振宇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最初所有人确认了以上事实:微山振宇公司只与姜谈产品规格、价格、数量等合同条款;微山振宇公司从未与美国方面的三家最终买家、赵某笑、13家进口商等公司联系过;微山振宇公司确认涉案货款属于姜某文。
      涉案货物贸易各方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美国买方负责人NATHAN TORCH和ELTONB ERNARD确认美国买方CENTRAL、ELTONBERNARD的供货方是姜某文,买方只与姜某文谈价格、数量,向姜发送订单,根据姜某文的指示汇款,买方汇款到YUANXIN等公司的款项都归属姜某文,而赵某笑只是协助提供登记进口商并转账代为收款等。买方从没有同赵某笑及其进口商打交道,也没有与微山振宇公司打过交道。
      以上事实与本案邮件证据相佐证:姜某文及其助手和赵某笑之间的往来邮件、姜某文与CENTRAL、ELTONBERNARD之间的电子邮件中体现的正是上述事实。同时,赵某笑也确认YUANXIN、KANG JI等公司收到的三家买方的货款不属于其自己、不属于YUANXIN、KANG JI等公司。
      因此,结合涉案货物关联各方的陈述,涉案货款归属姜某文,姜某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2.虽然形式上涉案货物的进口商名字是13家美国进口商,但13家进口商是被赵某笑借用资质用于美国进口清关,就涉案货物从中国向美国进口的过程中,赵某笑是涉案货物的进口代理人,而姜某文是被代理人和委托人,同时也是涉案货物的实际权利人。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分析,实际的权利人姜某文作为委托人,不必然出现在进出口买卖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13个进口商虽然在美国进口了微山振宇公司的货物,但这些进口商和赵某笑仅仅是进口代理人,并非进口货物的实际权利人。
      二、姜某文委托赵某笑作为涉案货物的美国进口代理人,赵某笑骗取姜某文135万美元是独立于正常贸易关系之外的个人行为,赵某笑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1.本案贸易关系简要归纳为:
      本案贸易关系发生在微山振宇→姜某文→美国CENTRAL SEAWAY等三家买方之间,是一个连环买卖关系。姜是整个贸易关系的中间商,赵某笑仅仅是YUANXIN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姜的美国进口代理人,并非贸易的主体。
      2.13个进口商等不是对姜某文承担偿还责任的主体。理由如下:
      赵某笑对自己在贸易过程中的身份问题存在多种矛盾陈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赵某笑主张YUANIN是微山振宇公司在美国的代理公司;本案一审中赵某笑主张YUANXIN是13家指定进口商的代理商,其自己是YUANIN的一名雇员;二审上诉状中赵某笑主张其是美国13家公司的代理人从微山振宇公司进口小龙虾尾肉;赵某笑的主张本身相互矛盾。
      首先,现有证据表明,赵某笑认可其从未与13家进口商的股东或管理人联系过,13家进口商的股东或管理人在本案涉及的贸易关系中也从未出现过,13家进口商实际是由赵某笑提供公司名称等信息,借用资质办理进出口手续。
      其次,美国买方确认供货方是姜某文,从没有同赵某笑及其进口商打交道。美国买方支付货款时并不是按照名义上的货物买卖关系一一对应地支付到哪个公司帐户,而是根据姜某文的指示按照有利于反倾销的原则支付货款。   
      3.赵某笑是姜某文的涉案货物在美国的进口代理人。
      微山振宇公司的证词、美国最终买方的证词、赵某笑本人的陈述、赵某笑与姜某文及其助理的往来邮件均表明,姜某文与赵某笑就涉案货物的发货、收款、发票、转款、保证金等事宜直接联系;赵某笑听从姜某文的指示办理相关事宜,定期向姜某文发送EXCEL对账单;姜某文承担赵某笑及其助手的工资、差旅费及整个13个进口商、YUANXIN、KANGJI的办公费用。因此,赵是姜的进口代理人。
      详见证据56页第二页倒数第一段:“你应该为我的辛苦工作给我付钱,我值不值得这个工资?我认为我超过了这个价值,我为你的生意赚了多少钱,你比任何人都知道,许多公司要我去帮助他们,并且要给我更高的工资,但我愚蠢的丈夫说,只要他是你的一个朋友,我就不能去帮助其他的小龙虾公司,然后我同意了。”
      4. 赵某笑从其收到的美国最终买方支付的货款中扣收的135万美元已经脱离了被借用收款的YUANXIN、KANGJI等公司的帐户。赵某笑骗取姜某文135万美元是欺诈行为,是独立于正常贸易关系之外的行为,应当由其个人负责将款项偿还给姜某文。
      涉案135万美元款项属于美国最终买方支付给姜某文的贸易货款的一部分,美国买方已经实际支付后,被赵某笑扣留,已经脱离了被借用收款的YUANXIN、KANGJI等公司的帐户。因此涉案135万美元纠纷发生在赵某笑和姜某文之间,而不是如上诉人抗辩的发生在姜某文和13个进口商等之间。
      赵某笑对姜某文谎称必须取得反倾销保险才能向美国进口小龙虾货柜,而要取得反倾销保险必须交付担保公司120万美元押金及她朋友15万美元好处费,实际这是赵某笑杜撰的谎言,目的是为了骗取姜的135万美元,姜某文信以为真,同意赵某笑从美国最终买方回款中支付135万美元。然而赵某笑并未向担保公司交付120万美元及其朋友15万美元好处费,款项去向不明。赵某笑的欺诈行为是独立于正常贸易关系之外的行为,双方的正常贸易关系自始至终顺利进行,没有任何纠纷。因此,即使认为赵某笑是以YUANXIN的职员身份或13个进口商的代理人身份来操作本案涉及贸易事宜的,其欺诈行为也应当由其个人承担,
      三、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笑实际收取了135万美元是客观公正的。
      1、 证据清单25项的邮件是一份姜某文和赵某笑之间的阶段性对账单,对账单中明确赵某笑已经扣除115万美元。
      2、证据清单34项是赵某笑给姜某文的EXCEL对账单,其中注明115万美元扣除,20万美元扣除,赵某笑在美国庭审形成的笔录中已确认该两笔是其记载的。证明赵某笑已经从应当转付给姜的货款中扣收了135万美元。
      3、证据清单28项是姚某斌给姜某文的电子邮件,称“押金”已经交给保险公司了,亦能证明赵某笑已经从货款中扣收了所谓的保险押金即涉案款项。
      4、赵某笑所谓“上诉人没有收取135万美元而是质押了13箱货物作为担保,后将该13箱货物转给了姜某文的妻子在美国的公司”说法并非事实:首先,赵某笑提供的公证认证材料本身存在形式瑕疵问题,也没有提供其收到的邮件系M.M Feld和Sean Harmon发出的公证认证材料,邮件附件中的证明文件无任何签字或盖章,而该证明材料必须有姜某文妻子公司的签字盖章才是有效的。其次,即使转货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没有关系,赵某笑扣收的135万美元是从货物卖给美国最终买方之后收取的货款中扣除的,而赵某笑所谓转给姜某文妻子公司的货物是还没有卖掉的剩余货物,该批货物即使存在,其所有权本身也属于姜某文,不可能属于赵某笑。赵某笑给姜某文发送的EXCEL对账单是货物卖给美国买方后收到货款、扣除各种费用、余额的明细表,不可能用于记录该批剩余货物的情况,赵某笑也确认记载在冷库一栏的是货物因存放在冷库而产生的费用。
      四、上诉人反复提及的反倾销税率实际与本案无关,2004
      —2005年度美国涉案货物反倾销税率没有发生变化,姜某文本不需要购买保险。同时,由于赵某笑实际没有将120万美元交付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因此不论反倾销税率是否发生变化,保险合同根本不存在,该135万美元应当返还给姜某文。
      证据清单32项表明因美国龙虾加工联盟撤销了申请,美国政府取消了对微山振宇公司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小龙虾仁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税率在该年度没有发生变化。反倾销核查是根据美国龙虾加工联盟每年度的申请进行的,03-04年度的变化并不能影响到下一年度。
      按照赵某笑的说法,赵某笑委托她的朋友与担保公司签订了合同,姜某文的120万的押金需要交给担保公司,如果担保公司不损失任何钱,那么在收到海关的清算确认后,他们将把押金返还给姜某文。实际情况是赵某笑并未将该资金交付担保公司,而是欺骗了姜某文,私自扣留了该笔款项。因此不论反倾销税率是否发生变化,保险公司都不会发生损失,该135万美元都应当返还给姜。
      五、赵某笑和姚某斌属于夫妻关系,根据中国《婚姻法》
      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姚某斌没有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姚某斌发送给姜某文的电子邮件证据表明其夫妻二人的工作和生活都是相互关联的,充分证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赵某笑虚构了支付担保押金的事由,骗取姜某文135万美元款项。姜某文2007年10月26日向美国加利福利亚洲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务会计的审计认定,赵某笑既没有将135万美元用于支付担保押金,还侵占了姜某文1523732美元的货款。美国加利福利亚洲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最终判定赵某笑应赔偿姜某文2873732美元加各种费用及50万美元罚款。赵某笑服从该判决,该判决在美国已经生效。
      本案历经美国和中国法院的审理,漫长而艰巨的诉累严重影响了姜某文的合法权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客观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人:张倩茹

      2015年8月9日

      作者简介
      张倩茹律师,2006年毕业于济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优秀共产党员;济南广播电视台优秀律师嘉宾、山东经济广播最具人气明星嘉宾;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和山东省消协举办的“2018山东最美消费维权人物”评选活动中获得全省十大最美消费维权人物称号。张律师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及公司法律业务等领域的法律事务。主要社会兼职:山东立法学研究会理事;济南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监事;历城区特殊教育学校法务副校长;连续五年担任济南市司法局和济南广播电视台联合主办的《法理人生》周末特别节目法律嘉宾。
(编辑:张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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