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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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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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在济南某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综合性商业广场租赁商铺经营餐馆。2015年1月22日早6时31分,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经营使用的商铺发生火灾并引爆室内煤气罐,致其相邻商铺及商业广场严重损失。事故发生后,各方多次协商未果,济南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我所赵景莉、张倩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参与了一审程序。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在一审中提起反诉,主张济南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其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本案经一审、二审,均驳回了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的反诉请求,判决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承担70%的责任,向济南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亦裁定驳回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的再审申请。
      代理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接受济南某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即原告)委托,作为其与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次诉讼,根据法院庭审调查和质证情况、争议焦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承租的商铺,经营过程中因不能排除的电气线路问题引起火灾事故,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案涉火灾事故发生于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承租经营的位于商业广场三楼的店辅内,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问题。而根据2013年7月店铺《装饰工程室内设计方案深化图纸》显示,其室内消防系统、电气线路等均是自行设计、安装的,但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正是因为其室内烟感报警、消防喷淋设施未发挥应有作用,致火灾引爆液化气罐,产生巨大损失,为此应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二、消防验收,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不是火种,亦不能积蓄可以引爆煤气罐的能量,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将消防验收手续定义为一次火灾事故的决定因素,属偷换概念,明显是在逃避责任承担。
      案涉商城在2010年投入运营前,在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自动消防设施安装等方面已检验合格,因需要分区域出租,因些需要分区域办理消防验收。目前在商城经营的国美电器、银座商城等商户,均已办理了消防验收合理手续。对商城在消防验收方面的现状,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是明知且认可的。根据《租赁合同》第六条管理规则第6.1款约定,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应自行按照当地公安消防局要求办理消防报审手续及消防验收手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可见,事故发生地的消防验收手续的责任方在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处。
      原告管理着近八万平方米的商业广场,历来对消防安全极为重视,专设部门配备专业人员来保障消防安全。原告曾于2014年12月8日对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经营店铺进行过安全检查,发现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要求其限期整改,虽然其在11号签字“已整改”,但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再行检查发现店铺仍存在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正是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对自身消防安全的漠视和不负责任,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如前所述,案涉事故发生于商城关门闭店的五点,起火店铺又位于商城中心区域,系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的租赁处,夜间值班人员不可能随时进入该区域查看。监控录像上显示是6点24分煤气罐爆炸,而原告6点30分报警,已属于及时处理。
      三、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承担案涉事故的侵权责任即有法律依据又有合同依据。
      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所经营的店铺发生火灾事故,致原告财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且双方的合同中亦有相关约定。(1)租赁合同第五条第5.2款约定,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负责租赁期内对商铺室内包括内墙、室内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若由于其或其雇员等故意或过失造成商铺或商业广场其它部位的损坏,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负责赔偿;
      (2)《租赁合同》第六条管理规则第6.8款约定,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保证不在商铺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违规摆放物品致商铺或商业广场其他部位及附属设施受损的,应承担全部责任。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承诺由于其行为、物品和人员造成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给原告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将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火灾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距离火灾事故的发生已有近两年的时间,这期间,原告曾多次组织协调解决事故善后事宜,但济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邵某一直怠于承担责任,致损失不断扩大。综上所述,本着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代理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赵景莉、张倩茹
      2016年12月20日
      作者简介
      赵景莉律师,中共党员,2006年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博翰源(日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济南妇女网”维权咨询律师,济南市旅游局法律服务团成员、社会监督员(旅游啄木鸟),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栏目特邀嘉宾,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专业领域为金融、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曾承办多起金融合同纠纷、破产企业纠纷案件等,具体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公司法律顾问团成员;主办某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及执行案;承办某工行抵押权与融资租赁权冲突确权案;承办北京某保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多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承办全国首例管风琴走私案、全国特大宗走私濒危野生动物案;为某商业综合体建设及项目资产重组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省直机关部分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承办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编辑:赵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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